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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懷孕後被辭獲賠27萬

懷孕期間的肖女士被公司以曠工為由辭退。 分娩後, 肖女士將原就職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工資及醫療費。 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敗訴, 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近日, 一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最終, 公司與肖女士達成調解協定, 同意賠償肖女士27萬余元。

據肖女士介紹, 2009年7月, 她加入心諾普醫療技術公司, 並成為財務總監。 2011年12月9日, 心諾普公司的總經理華某突然找到懷孕近3個月的肖女士, 勸其離職。

“讓我離職的理由是, 我曾勸他人離職。 我核實具體情況時, 公司不願回答。 ”肖女士稱, 公司當時承諾會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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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孕在身的她才同意離職, 並開始進行交接工作。

交接期間, 肖女士發現自己尚有年假未休, 便申請於12月12日至16日休年假, 並得到公司董事長王某的簽字確認。

“年假期間, 我每天都回公司協商賠償問題, 可公司不願按國家規定賠償5.2萬元, 只同意給3萬元。 ”肖女士說, 12月20日, 協商未果後, 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了與肖女士的勞動合同。

分娩後, 肖女士將公司訴至法院, 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並賠償工資、醫療費等。 海澱法院一審認為心諾普公司系違法解除, 判決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並支付肖女士工資及醫藥費。

心諾普公司不服, 向一中院提起上訴。

庭審時, 心諾普公司辯稱, 肖女士提交的年假申請單不符合公司的請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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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假條上王某的簽字系偽造, 無法證明真實性。 因此, 2011年12月12日至16日, 肖女士系無故曠工, 按照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 應予以辭退。

對於一審判決要求的繼續履行合同, 公司認為財務總監一職不可能長期空缺, 如繼續履行合同是對其他人員的侵犯, 不符合公司現狀。

肖女士辯稱請假流程並無問題, “公司故意誣陷我曠工, 其實就是想找一個理由將我辭退。 ”肖女士還表示, 2011年12月12日, 合同尚未解除, 公司就將她辦公室的鎖換掉, 不允許其上班。

經過近1個半小時的庭審, 心諾普公司最終同意調解, 並賠償肖女士工資及醫療費等共計2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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