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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退房違約責任與損失賠償

購房者如果要退房, 就涉及到違約責任和賠償問題, 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如果合同無效而退房, 那麼合同中所寫的違約金、賠償金等條款也是無效的, 原則上來講雙方都無須要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等。

②如果購房者解除合同或著發展商違約而退房, 則依據《合同法》當事人有權力要求賠償損失。 其中, 如果出現合同上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情況,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賠償;反之, 也成立。 就是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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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購買的時候可以選擇簽訂違約金。 如果是當事人自身問題, 那麼自己承擔損失。

③如果購房者退房既有自身原因, 又有賣方的原因, 過著說雙發都有責任, 則根據條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④如果因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套型與設計圖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過約定的誤差範圍(超過法院規定的誤差範圍)、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規劃設計變更未及時通知購房者、主體品質不合格的, 購房者要求退房, 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在出現違約賠償德爾事件時應多瞭解相關知識, 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