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是某部隊軍人, 經親友介紹, 與關某認識。 關某對潘某一見鍾情, 但潘某對關某並無愛意。 關某便三天兩頭地到潘某家, 幫助潘某母親做家務活兒, 潘某母親十喜歡關某, 便要求兒子與關某結婚。 潘某無奈, 與關某辦理了結婚登記。 但在結婚登記的當天, 潘某即離開家鄉, 返回部隊, 雙方一直未同居生活。 此後, 潘某轉業回到縣城工作。 潘某經反復考慮後, 覺得關某不適合於自己, 提出離婚, 關某拒絕, 潘某便起訴離婚。
法院受理此案後經審查認為,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 未同居生活, 無和好可能, 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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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 未同居生活, 無和好可能, 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本案中, 潘某對關某沒有愛意, 只是在母親催促下與關某登記結婚, 雙方未共同生活, 無夫妻感情可言。 法院判決潘某與關某離婚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