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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4種人不容許結婚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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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結婚生子的四種人

下面從醫學和優生學的角度談談選擇配偶的科學。 有如下4種不能相互婚配的人。

1、近親不能結婚。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國家以法律的形式來限制近親結婚, 可見近親結婚的后果是嚴重的。 我國在戰國時期就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之說, 在國外也都有這方面的規定, 有些國家甚至規定表親通婚有罪。

近親, 不能通婚的近親, 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垂直血緣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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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

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 表兄弟姐妹, 舅、姨、姑、伯、叔等。 三代以內有共同祖先的就為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叔、伯、姑 父母 舅 姨 堂兄弟姐妹 自己 表兄弟姐妹 堂兄弟姐妹之子女 子女 表兄弟姐妹之子女 堂兄弟姐妹之孫子女 孫子女 表兄弟姐妹孫之子女

親上加親好不好, 這要做具體分析。

親上加親, 一般可以分成兩類, 一類是有血緣關系的, 一類是沒有血緣關系的。 沒有血緣關系的可以通婚, 比如姐妹倆嫁給兄弟倆;妹妹嫁給姐夫的外甥侄子;弟弟與嫂子的娘家親戚成婚, 他們雖然也是親戚, 但并無血緣關系, 就可以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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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血親無論多少代都不能結婚, 比如祖父母與孫子女、曾祖父母與曾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曾外祖父母與曾外孫子女, 都不可以通婚。

通常人們認為, 兩個兄弟的子女之間即堂兄弟姐妹之間的通婚視為血緣忌諱, 而認為一個兄弟的子女與其姐妹的子女通婚, 或者兩個姐妹之間的子女通婚, 即北方人講的“姑做婆”, “姨做婆”是允許的, 這也是錯誤的。 因為他們之間的血緣很近, 沒有超出三代, 屬于近親不可以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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