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歲高齡孕婦王女士剛懷孕十餘天,
不幸被過路車輛撞倒受傷,
住院接受大量藥物治療,
不得不採取人工流產手術以終止早孕,
遂起訴索賠。
密雲法院近日判決保險公司、肇事司機共賠付王女士11萬余元。
前年11月27日,
王女士騎電動車行至密雲縣教委時,
被高某駕駛的小轎車撞倒。
交通隊認定機動車主負全責,
王女士無責。
王女士受傷後在醫院接受常規藥物治療,
去年1月7日被確診早孕已52天,
並在當日做人工流產術。
王女士強調自己已37歲,
一直沒有孩子,
要求賠償。
肇事司機高某拒賠,
稱王女士做人工流產術是她本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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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事發時王女士已早孕, 為避免藥物給胎兒造成傷害而採取人工流產術終止早孕, 所以做人工流產術與被告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事發時王女士僅早孕十餘天, 她不知情而接受藥物治療並不存在主觀過錯, 故其人工流產術費用應由肇事司機全額賠償。 事故導致王女士身體傷殘且失去胎兒, 肇事司機應賠償, 但對於她因失去胎兒造成的精神損害, 被告不存在主觀過錯。 法院據此酌定賠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