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者應選擇經營規範、有較好口碑的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
2.選定了信託公司之後, 投資者應重點關注擬與信託公司簽署的信託合同。 在簽署合同前, 投資者應該考慮信託專案的收益達到信託公司承諾收益的可能性, 如果信託公司承諾收益的可能性到期實現較小的話, 這樣的信託產品風險較高, 即使到期能夠實現信託收益, 也很有可能不是來源於信託項目本身, 而是保證人或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資產支付的。
3.信託計畫一旦成立後, 投資者幾乎處於對信託財產的失控狀態, 對信託財產的投資管理可以講是一無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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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信託計畫進行中, 集合信託計畫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查詢與其財產有關的任何資訊。
信託理財誤區
——信託沒擔保
很多信託沒擔保, 有擔保的也多數是信用擔保, 很少有實物擔保, 法律沒有這個要求, 信託本身的性質也決定了它就是以信為本, 不是靠實物質押取勝。
1.條款中約定的賠償責任暗藏風險。 按照央行發佈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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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 只有當信託公司違背信託合同擅自操作時, 投資者所受損失才由信託公司賠償。 也就是說, 信託公司只負責賠償因自己違背信託合同擅‘自操作而招致的損失, 運營過程中發生風險完全要由投資人承擔。
2.項目本身和行業發展隱含風險。 雖然信託公司在推銷信託產品時, 都會提出一個眩目的收益率供投資者參考, 但這只是預期的, 而不是承諾。 信託投資的風險, 主要體現在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的差異上。 投資者可能獲取豐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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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等於委託代理
1.成立條件不同。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 委託關係則不以此為前提。
2.財產的性質不同。 信託關係中信託財產是獨立的, 它與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 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 委託關係中即使委託代理的事項是讓代理人進行財產管理或處分, 該財產仍屬於委託人自有財產, 委託人的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主張權利。
3.採取行動的名義不同。 信託的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採取行動, 代理人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採取行動。
4.委託人的許可權不同。 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只能要求受託人按照信託檔實施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