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分娩都會加重心臟的負擔, 使某些患有器質性心臟疾病且心功能不全的女性, 難以承擔妊娠給心臟帶來的負擔, 嚴重者會發生心衰甚至死亡。 心功能Ⅰ-Ⅱ級者能夠生育, 但應在醫生指導和監護下妊娠和分娩。 心功能Ⅲ-IV者在症狀尚未改善前不宜生育, 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有遺傳因素的先天性心臟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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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嚴重甲亢、糖尿病及精神分裂症的患者也不宜妊娠。 這些疾病不但有遺傳性, 妊娠和分娩會加重患者的病情, 而且治療這些疾病的藥物還有嚴重的致畸及危害胎兒的副作用。
此外, 患有某些遺傳性疾病, 如強直性肌營養不良、先天性耳聾、全身性白化病等, 也不宜生育。 像血友病、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等與後代性別有關的遺傳病患者, 需在專科醫生的指導下有選擇地生育, 按性別決定去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