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遺傳和環境的影響所進行的更加周密, 複雜的研究始於70年代中期。 現在, 遺傳學領域的大部分權威人士認為, 作為智力的決定要素, 遺傳因素和環境因素至少沒有孰輕孰重之分。
桑德拉·斯卡爾所持的理論觀點鮮明地體現了遺傳對智力的影響, 最近被強調到何種程度。 她認為, 人與人之間的環境差別正是由遺傳差別造成的。
人與人的差別可以來自遺傳和環境兩個方面, 但是, 把差別的形成歸納為從遺傳類型(人的遺傳構成)發展到環境影響的過程可能比較合理……我們認為, 遺傳類型是推動人發展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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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爾還認為, 一個人的遺傳構成能夠以多種方式決定這個人會怎樣受環境的影響。 其中之一涉及孩子對所處環境中經過選擇的各個方面所給予的注意:
人們總是選擇他們認為合適並具有刺激性的環境。 我們每個人都可以從周圍的環境中挑選出某些方面, 要麼對之作出反應, 要麼對之進行探討, 要麼置之不顧。 我們做出的選擇, 無不同我們自身遺傳構成造成的動機、個性和智力等等有關。
斯卡爾斷言, 一個人的遺傳因素在多數情況下決定環境對其智力發育的影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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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遺傳類型起消極作用的環境將對兒童的平均發育水準產生巨大影響。 事實、正明, 強化性日托環境可以促進家庭條件較差的兒童的智力發育。 而刺激較少的日托環境可能會阻礙兒童的智力發育和社會技能發展, 即使他們來自條件比較優越的家庭。
羅和普洛明(Rowe、Plomin)1981年提出有必要考慮所謂“家庭內差別”, 引起了人們的注意, 使問題進一步複雜了。 傳統觀點認為, 由特定家庭產生的環境影響在各家庭成員身上是平均分佈的。 然而羅和普洛明指出, 環境對同一家庭內幾個孩子的智力發育的影響程度可以各有不同。 他們斷言, 25%的智商差別產生於家庭內經驗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