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我偶然聽到兩個年輕媽媽的對談。 其中一個說, 我家寶寶又發燒了, 但不重, 給他吃點藥就好了;另一個說, 就是, 千萬別一發燒就到醫院去, 又打針又輸液的, 得花多少錢啊, 寶寶還受罪。
我想他們的想法很有代表性。
我自己則是另外一種想法。 我不想帶寶寶到醫院去, 首先因為醫院傳染源多, 發生再感染的機會大, 其次不知從何時起, 我們的診療常規有了一些異化, 比如感冒發燒的孩子, 除非家長堅持, 否則一定要給靜脈療法, 還要加病毒唑聚肌胞等, 我看著他們的醫囑都覺得眼花繚亂, 有必要這麼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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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身邊的同事, 他們孩子有病都怎麼辦?出乎意料的, 不是兒科專業的同事們大多選擇了自己治療, 還有一個同事告訴我, 她的寶寶肺炎也沒有住院, 自己弄好的!
但是我說的這些畢竟是有些經驗的父母, 或者乾脆是專業醫生父母的選擇。 對於初為父母的“新手”, 和完全不懂醫學知識的人來說, 送醫可能是第一選擇。
所以我們這裡討論寶寶發燒是否送醫, 是有一個重要的先決條件:做決定的人一定需要具有基本的育兒常識和基本的藥物常識, 可鑒別基本的臨床症狀。
我們先講必須送醫的指征(1)體溫超過39℃且持續不退(知曉病因, 病因限於感冒、輕度腸炎的, 此條可放寬至39.5℃);
(2)高熱驚厥(即出現手足搐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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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熱疑似肺炎, 或出現哮喘症狀;
(4)有中度以上脫水的病毒性腹瀉(不好鑒別脫水的, 4小時以上無尿亦為指征), 痢疾等;
(5)稽留熱(即體溫持續不退)且熱度較高, 或使用口服退熱藥加溫水浴後退熱效果甚微;
(6)伴有劇烈嗆咳, 咳起不停, 或者咳嗽引出喘息;
(7)伴有冷熱交替, 規律的隔日發熱或三日一發熱(懷疑瘧疾);
(8)持續不退的發熱, 加上任何不明症狀, 以及不見原發症狀的嚴重發熱, 連續發熱超過7日(含37.4~38℃區間)。
這8條內容, 只要具備其一, 建議大家還是選擇送醫。
但是這幾條遠遠不能囊括所有的情況。 所以我們從另外一個角度建議, 如果:
第一, 口服退熱藥效果不明顯;
第二, 有除感冒之外明顯的疾病症狀;
第三, 寶寶已經不能飲食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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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送醫的說完了, 那麼能不能夠定義一些情況可以選擇自我處理呢?
以下情況兼出現2條以上, 且自醫條件足夠, 我們建議可自行處理。
(1)上呼吸道感染(感冒)引起的發熱, 具有咳嗽、流鼻涕、打噴嚏、扁桃體腫大、咽喉腫痛等典型症狀至少兩項;
(2)熱型為弛張, 每日晨退夜熱, 不持續高熱, 口服退熱藥有效;
(3)進食(哺乳)較為正常, 無嚴重的厭食(奶);
(4)飲水較為正常, 尿量較為正常, 無偏多偏少, 沒有無尿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