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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和公務員計劃生育政策

軍隊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 但有重新修訂的《條例》, 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積極適應國家和軍隊改革發展的新形勢, 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 體現依法辦 事、科學管理, 推進軍隊計劃生育工作機制和工作方式的轉變, 體現以人為本、造福官兵, 保障軍隊人員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 體現綜合治理、服務全域, 形成 有關部門齊抓共管計劃生育工作的合力, 確保新時期軍隊計劃生育工作繼續走在全社會前列。

修訂主要把握五個原則:一是法規的一致性——做到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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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軍隊的相關法規配套, 與各地的條例銜接;二是政策的穩定性——遵循“國家穩定現 行生育政策”的指導思想, 照顧到一些特殊情況, 使生育政策更加合情合理;三是軍隊的特殊性——把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軍隊自身特點結合起來, 堅持從實際出 發, 力求具體可行;四是內容的科學性——把總結的實踐經驗上升為法規來確認, 內容更加系統和完善, 與有關法律法規互補:五是工作的先進性——堅持高標準,  體現嚴要求, 推動軍隊計劃生育工作向更高層次發展。

修訂內容包括:適用範圍、職責分工、生育調節、再婚生育、權利與義務、優待與獎勵等。

《條例》規定, 在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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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職工配偶是農村居民的, 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條例》還規定, 軍隊依法保障軍隊人員合法生育、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專案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權益;育 齡夫妻享有避孕節育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和安全保障權。 女軍人、女職工符合晚育規定, 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除按照規定享受3個月產假外, 增加產假90天

《條例》的修訂頒佈, 為做好新形勢下軍隊計劃生育工作提供了基本保障, 對於實行依法管理, 深化宣傳服務, 推進改革創新, 提高工作水準, 將產生重要作用和深遠影響。

原《條例》是199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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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軍委批准, 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頒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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