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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貝瓦資訊-貝瓦動態,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已於2002年7月1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 現予發佈,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相關內容一起來看貝瓦小編怎麼說吧。

標準(試行)

為了科學劃分醫療事故等級, 正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 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制定本標準。

專家鑒定組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衛生行政部門在判定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是否為醫療事故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 應當按照本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實際情況具體判定醫療事故的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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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例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

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一級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一級甲等

死亡。

一級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其他器官不能代償, 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 不能恢復, 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 肌力0級, 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二級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二級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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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器官不能代償, 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 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 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 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 不能裝配假肢, 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二級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 有嚴重功能障礙, 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另眼球結構損傷, 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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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視力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並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 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 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 攝食依賴造瘺;

10.肝缺損3/4, 並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腸缺損大於3/4, 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14.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15.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

16.陰☆禁☆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

17.雙側卵巢缺失;

18.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19.四肢癱, 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 肌力Ⅲ級以下, 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0.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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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裝配假肢;

21.肩、肘、髖、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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