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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錯把催產藥當成保胎藥致孕婦腹中胎兒不保

結婚多年一直未孕, 求醫問藥終於懷孕了, 卻在醫院一次診療過程中, 本需要保胎的, 結果被注射了催產藥, 致使附中胎兒不保。 事發後, 醫院的相關人員受到了衛 生部門的處理, 經過泗洪法院的判決, 當事醫院最終賠償當事人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 以及誤工費2862元。 法院責令醫院法定代表人及責任人到當事人 家登門道歉, 或在當事人居住的社區(社區)公告欄內張貼經法院審核後的道歉書的方式向當事人賠禮道歉。

需要保胎結果被注射了催產藥 程翎(化名)雖然與丈夫結婚多年, 卻一直未孕, 這成了夫妻倆最大的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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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為了要個孩子, 不斷地看醫吃藥。 到了2014年9月的一天, 醫生告訴33歲的程翎, 她懷孕了。 聽到這個消息, 夫妻倆喜極而泣。 為了能順順利利地生個健康的寶寶, 程翎放下所有的事情, 專心在家養胎, 兩家的老人也是小心翼翼地伺候著, 一大家人滿心歡喜得準備迎接一個新生命 的到來。 在程翎懷孕第四個月的時候, 當年12月6日晚, 程翎正看著電視, 突感身體不適, 家人趕緊開車將她送往縣城一家醫院查看。 經醫生檢查, 小雅有先兆流 產跡象, 隨後醫生便開具處方黃體酮20mg×3支, 20mg立即肌注, 絨毛膜促性腺激素2000ˇ×3支, 2000ˇ立即肌注。 黃體酮是一種保胎的藥物。 程翎的愛人在前往藥房拿藥的時候, 藥房醫師彭某卻將黃體酮錯拿成了縮宮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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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縮宮素是一種催產藥。 程翎的愛人將藥交給 急診值班護士李某後, 李某沒有仔細檢查, 就為程翎注射了縮宮素。 一切結束後, 程翎的愛人不太放心, 又返回醫院值班室詢問醫生, 這才發現了問題:“我當時看 她的表情心裡面就有點緊張了。 然後她又跑到藥房, 講你怎麼給人家拿成縮宮素了?當時藥房的小女孩一聽就慌了。 ”程翎的愛人這才發現出事了, 妻子用錯藥了。 當天晚上10時許, 經B超檢查發現, 程翎宮內胎兒停止發育, 第二天就流產了。 當事人受到處理, 醫院辯稱用錯藥不會必然導致流產 事發後, 泗洪縣衛生局很快公佈了處理結果, 涉事的藥劑師及當班護士均被暫停從業資格, 院方相關領導也被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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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班護士受到警告處分, 暫停執業一 年, 當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稱, 停發當月績效工資, 並作出書面檢討;當班藥劑人員受到警告處分, 暫停執業八個月, 當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稱, , 停發當月績 效工資, 並作出書面檢討。 在與醫院協商無果的情況下, 程翎憤而將醫院起訴至法院, 要求賠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並賠禮道歉。 醫院方面在法庭上辯稱, 院方的護士確實因為工作疏忽, 將黃體酮誤注射成縮宮素。 但導致原告流產的後果, 是由諸多因素引起的, 其中包括原告自身存 在疾病, 這也容易導致流產早產的後果。 而且, 根據縮宮素的藥理作用顯示, 即使孕早期注射, 也不必然導致胎兒的流產, 所以被告注射錯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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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原告流產無直接 因果關係。 同時, 醫院也拒絕了程翎賠禮道歉的要求。 法院:醫務人存在明顯過錯, 要賠償並賠禮道歉 經調解不成後, 一審法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因早孕感到身體不適到被告處就診, 被告醫務人員錯誤用藥, 存在明顯過錯, 且原告流產事實客觀存在。 醫院應對原告受到損害的後果與其醫療過錯行為沒有因果關係承擔證明責任, 由於被告沒有證據證明, 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雖提出原告自身出現先兆流產症狀和 某種疾病均可能出現流產結果的辯解意見, 但其不能證明上述兩種情況從醫學角度確定必然導致流產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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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如果原告自身狀況很好, 也不需要到被告處就診, 故 被告該辯解意見不成立, 一審法院不予採信。 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由於原告懷孕時已33歲, 屬高齡孕婦, 受孕後原告及其家庭對原告即將生育健康可愛的寶寶抱有殷切的期望, 然而, 由於被告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 出現連續工作疏忽, 致使原告流產, 也讓原告及其家人的期望破滅, 精神受到損害是客觀事實。 故一審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原告程翎誤工費286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 合計42862元, 並讓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責任人以到原告家登門道歉(拍照片存卷)或在原告居住的社區(社區)公告欄內張貼經法院審核後的道歉書的方式向原告程翎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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