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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准媽媽們的產檢工資是怎樣規定的

1、 產假

產假, 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 2011年11月21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 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 2012年4月18日, 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 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 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產假工資規定 2012

2、 產假工資規定

保胎假, 工資按照病假發: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 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產前假, 工資按八成發:懷孕7個月以上, 如工作許可, 經本人申請, 單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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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 單位應批准其休假, 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產假, 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領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 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 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 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 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 就高領取”, 簡單說來就是:


產假工資規定 201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 下同)高於生育津貼, 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可以了, 生育津貼下來, 歸企業。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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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 然後生育津貼下來, 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 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哺乳假, 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 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 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 由本人提出申請, 經單位批准, 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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