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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梅毒螺旋體感染引起的流產

所有妊娠婦女應在首次產前檢查時, 做非特異性梅毒血清試驗, 如為陽性則做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試驗。 如果證實試驗為陰性, 又無臨床根據則不需要治療, 間隔4周後重複進行血清學檢查, 如有梅毒的臨床表現及血清學依據或者梅毒不能排除, 則進行抗梅毒治療。

(1)及早治療:早期梅毒如經充分足量的治療, 大約90%可達到根治, 而且治療越早效果愈好, 如血清陰性下疳時期的治癒率可達90%。

(2)規則而足量的治療:根據過去的經驗總結, 治療梅毒螺旋體感染所用的總量大一些則療效好。 短時間內用大劑量青黴素不如較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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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體內有較低有效濃度療效好。 由於青黴素的療效好、對孕婦及胎兒毒性小、使用方便、療程短及經濟等原因, 它已成為治療梅毒螺旋體感染的首選藥物, 劑量為普魯卡因青黴素80萬單位/日, 總量1200萬單位, 共2個療程。 妊娠初3個月及孕末3個月各1個療程。 也可每週肌注苄星青黴素G2400萬單位, 連續用3周有確切的療效, 且易為孕婦所接受。 如對青黴素過敏可選用其他抗生素, 特別是四環素及紅黴素均有相當強的抗梅毒螺旋體能力, 但由於四環素對胎兒有毒性作用, 故孕期禁用。 紅黴素中可選用羅紅黴素、阿齊黴素、2-乙醯麥迪黴素, 而無味紅黴素可導致孕婦肝內膽汁淤積症和肝臟受損, 故孕期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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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黴素劑量為500毫克, 每日4次, 連用30日。 注意在妊娠過程中用紅黴素治療的早期梅毒孕婦所生的嬰兒亦應用青黴素治療。

對過去有明確記載進行過治療的患者, 除非有重複感染的臨床、血清學或流行病學的證據, 一般不需要再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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