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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症患者的生育問題

婚姻是一種社會行為, 如果男女雙方或一方在身體或心理上存在嚴重疾病, 喪失婚姻行為能力而貿然結婚生育, 這有悖於倫理道德及法律準則, 從優育的角度出發, 也是不適宜的。

以下患者不宜或暫不宜結婚:

1.嚴重傳染病未治癒者。 如麻風病、性病(梅毒、淋病、愛滋病等)及其它急性傳染病(急性病毒性肝炎、傳播性肺結核等)的傳染期患者。

2.重度智力低下者。 如先天愚型、重度克汀病、腦癱、大腦炎後遺症等患者。

3.遺傳性精神病者、癲癇未治癒者及各種遺傳病患者。

4.未矯治的生☆禁☆殖☆禁☆器官畸形者。 如無陰☆禁☆道或處☆禁☆女☆禁☆膜閉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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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嚴重心臟病、腎炎合併心衰、腎衰者。

以上疾病患者, 有些不宜結婚, 有些在疾病尚未治癒前暫不宜結婚。 伴性遺傳病、隱性遺傳病、染色體平衡移位等患者雖可以結婚, 但必須控制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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