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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擅自將孩子送給他人收養是違法行為

王某與郭某婚後生有一子。 郭某因打架傷人, 被判刑3年, 王某遂提出離婚要求。 雙方經過協商後一致同意離婚, 獨生子由王某撫養。 離婚後不久, 王某與呂某相戀, 呂某表示願與王某重新組成家庭, 但不願和王某之子一同生活。 為了達到和呂某結婚的目的, 王某未與郭某商量, 便將其子送給吳某收養。 郭某出獄後, 幾經周折找到收養人吳某, 要領回其子, 吳某不允, 雙方發生爭執。 郭某訴到法院, 請求領回其子, 自行撫養。

法院經過調查, 認定吳某的收養行為無效, 支持郭某領回其子的要求。

《收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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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送養子女, 須經雙方共同送養。 ”子女為父母共同所生, 無論是父方或母方, 均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 即便離婚後, 也不能消除這種義務。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 擅自將子女送與他人收養, 剝奪了另一方的撫養權, 法律對於這種收養關係不予保護。 本案中, 王某未經郭某同意, 擅自將兒子送給他人收養的行為與法律規定不符。 吳某的收養不能成立。 因此, 法院作出支持郭某領回其子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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