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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帶子再嫁 此子不可以隨意改姓

史某與包某結婚兩年後, 生有一子, 取名包傑。 十幾年後,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離婚。 離婚後, 史某與其子包傑一同生活。 不久, 史某經人介紹與王某相識。 經過一段時間的相互瞭解, 雙方決定登記結婚。 史某為了能讓父子關係融洽, 未經包傑同意, 擅自更改了包傑的姓氏。 包傑知道後與其母發生爭執, 並訴至法院。

法院經過調查認為, 該起糾紛是由於史某擅自更改其子的姓氏而引發的。 法院依據有關法規判決, 責令史某恢復其子原姓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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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 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公民對於自己的姓名, 有權改變, 並禁止他人干涉。 父母未經子女同意, 擅自將子女姓氏改換, 侵犯了子女的姓名權, 子女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 史某擅自改換其子的姓氏, 侵犯了其子的姓名權, 法院因此責令史某恢復其子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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