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與王某戀愛結婚, 生有一子, 夫妻關係尚好。 後林某受聘於某公司從事外貿工作, 月收入3000多元, 經濟地位的變化使兩人的共同語言越來越少, 為了雙方日後的幸福, 兩人決定解除婚姻關係。 但雙方未能就其子每月撫育費的數額達成一致意見。 於是, 王某訴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後, 經過調解, 林某向意每月向其子支付撫育費600元。
本案的焦點是, 父母離婚後, 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每月支付的撫育費的數額應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的若干問題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