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離婚後發現13歲的女兒非親生 男子將前妻告上法庭

離婚快1年了, 40歲的王先生和13歲的女兒一起生活, 可他心裡一直有個疙瘩:女兒和他不親近, 而且長得一點也不像他。 經過一番思想鬥爭, 王先生帶著女兒做了親子鑒定, 結果如晴天霹靂, 女兒不是他的。 近日, 王先生將前妻張女士告上法庭, 索賠撫養費和精神損失費。

王先生和張女士早年來渝打工, 2001年7月, 兩人登記結婚。 2002年2月, 張女士生下女兒佳佳(化名), 王先生對女兒疼愛有加。 2014年, 兩人感情破裂, 張女士提出離婚, 兩人約定佳佳由王先生撫養, 張女士不支付撫養費。 離婚後, 佳佳一直跟隨王先生生活, 可王先生卻覺得佳佳和他一點也不親近。
Advertisiment
不僅如此, 佳佳的長相也與王先生相去甚遠。 王先生記得, 當年認識張女士時, 她也在和其他男性☆禁☆交往, 這讓王先生心生疑慮:“佳佳到底是不是我的女兒?” 經過一番思想鬥爭, 王先生決定帶著佳佳去做親子鑒定。 對王先生而言, 鑒定結果猶如晴天霹靂:如今已13歲的佳佳確非他親生的。 近日, 王先生向沙坪壩區法院起訴, 要求前妻張女士撫養佳佳, 並賠償他多年來的撫養費和精神損失費。 法院審理認為, 王先生不是佳佳的親生父親, 對佳佳不負有撫養義務, 故作為母親的張女士應當返還王先生這些年付出的撫養費。 此外, 法院認為, 王先生與張女士確定戀愛關係時, 張女士還與其他男性存在戀愛關係,
Advertisiment
張女士是婚前懷孕, 那麼存在孩子與王先生不具有親子關係的可能性。 但張女士沒有採取措施排除這種可能性, 使得王先生把佳佳當成親生女兒撫養13年, 這對王先生的人格利益造成侵害, 故張女士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最終, 法院判決佳佳由張女士撫養, 而張女士需賠償王先生撫養費及10萬元精神損失費共計17萬元。
相關用戶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