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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離婚後女兒歸我撫養, 考慮到女兒上學、興趣班等各種開支, 我希望前夫多支付一些撫養費, 但被拒絕了。 請問, 子女撫養費的標準是多少呢?

《婚姻法》規定, “離婚後, 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一方撫養的子女,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 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可見, 離婚後的撫養費, 主要是指生活費和教育費, 依司法解釋的規定, 還包括醫療費。 如果雙方能夠協議當然好辦,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願意支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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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可, 即使支持的撫養費之數額再少或再多, 都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 法律應當尊重。 問題是協定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法院根據什麼標準來判決, 包括支付數額、支付方式如何確定, 以及支付到何時為止。

首先, 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標準, 根據1993年最高法院的一個專門司法解釋, 主要考慮三個因素: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 具體標準為, 有固定收入的, 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 比例可適當提高, 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 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 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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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情況的, 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其次, 支付方式上可按月或按季或按年支付均可, 往往根據實際情況並參考當事人的意向來判決, 也可一次性支付到孩子年滿18周歲, 還可以實物例如以房屋折抵支付(主要在一方失蹤另一方起訴離婚時適用)。

其三, 支付到何時為止, 一般支付到子女成年即年滿18周歲, 但現在的孩子普遍接受高等教育, 法律又規定了支付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的標準, 因為有些子女雖成年但尚未參加工作, 不能以勞動收入作為生活來源。 對此, 婚姻法的規定是:“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 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

當然, 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準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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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子女一方因生病、就學而有特殊需要時, 父母或子女都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請求, 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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