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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案情介紹:

“要是孩子不跟我, 以後的日子可怎麼過啊?”邱女士在諮詢過程中, 始終流露出深深的憂慮, 她既擔心在離婚訴訟中無法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更擔心一旦失去撫養權之後, 可能連孩子的面也見不到。

邱女士七年前與馮先生結婚, 不久之後產下一子, 目前六歲, 平時主要由邱女士的父母來幫忙照顧。 從去年底開始, 邱女士感到馮先生的回家時間變得很不規律, 經過再三調查和反復詢問之後, 發現馮先生存在著外遇行為。

有鑑於此, 邱女士表示將提出離婚訴訟。 而在馮先生一邊, 則說可以同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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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產問題上也不會存在多少分歧, 但他堅持要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馮先生強調他自己是家中的幾代單傳, 需要兒子來傳宗接代。 而且馮先生的收入水準大概是邱女士的兩三倍, 所以他認為自己更有能力來撫養孩子。

馮先生的這種態度, 讓邱女士陷入到一種兩難處境:一方面, 她並不打算原諒丈夫的出軌行為, 選擇離婚的態度十分堅決;但另一方面, 她實在是捨不得孩子離開自己的身邊, 更擔心一旦丈夫離婚後與“第三者”結合, 孩子是否會遭受“後媽”的欺負, 甚至不讓孩子與自己見面。 所以邱女士專門來詢問律師, 希望瞭解在離婚訴訟中有關撫養權的規定, 從而判斷自己是否有機會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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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一點家法:

在離婚過程中, 當夫妻雙方對於孩子的撫養權產生爭議時, 到底應該按照什麼樣的原則, 來確定撫養權的具體歸屬?

律師分析:

有關子女撫養權的爭議, 歷來是離婚訴訟案件中的焦點問題。 考慮到每個家庭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因此在對此進行判決時, 人民法院並不會採取絕對的“一刀切”方案, 而是會具體分析每一起個案的情況。 而在分析過程中, 最重要的一項原則, 就是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 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 結合父母 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在貫徹上述原則的過程中, 首先要考慮孩子的年齡情況。 一般情況下, 如果是二周歲以下的孩子, 其在心理和生理上都對母親有更強的依賴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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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情況下會判決隨母親生活;如果是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法院還會考慮該子女自身的意見。

至於邱女士的兒子, 目前剛好是六歲, 處於二周歲與十周歲之間的區間, 也是一個在確定撫養權歸屬過程中變數相對較大的年齡段。 現在既然邱女士和馮先生都希望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那麼人民法院就必須綜合考慮兩人的情況, 以判斷孩子跟隨哪一方生活更為有利。

站在邱女士的立場, 未來可以強調自身的一個優勢, 那就是以往孩子長期由外祖父母進行照顧。 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 當父母雙方都希望獲得撫養權而且條件相當時, 孩子與祖輩之間的關係, 往往會成為改變平衡的重要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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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目前的大多數雙職工家庭中, 父母任何一方都難以長期陪伴孩子, 導致照顧工作往往會落在已經退休的老人們身上。 所以如果孩子以往長期跟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 而且外祖父母也要求並且有能力繼續照顧孩子, 那麼將孩子判給邱女士, 從而確保孩子繼續可以生活在外祖父母的身邊, 應當是更加有利於孩子成長的一種選擇。 據此, 我們認為邱女士還是有很大機會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至於邱女士所擔心的個人收入水準遠遠低於馮先生的問題, 未必會成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關鍵。 首先, 即便邱女士的收入相對較低, 但如果在其父母的幫助之下足以養育孩子, 人民法院也不會簡單地以收入高低來決定撫養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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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針對收入較高的馮先生, 邱女士可以在爭取撫養權的同時, 要求對方向自己支付撫育費。 撫育費的具體金額, 會結合馮先生的實際收入情況來確定, 通常情況下會要求按月支付, 比如每月按照馮先生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之間的比例支付。 為了進一步明確金額, 邱女士可能還需要對於馮先生的收入情況進行舉證。 總之, 如果希望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邱女士沒必要只是畏懼于馮先生的一面之詞, 而是完全存在著依法維權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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