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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我能給孩子改姓嗎?

兩年前, 梁曉楓與丈夫鄭華富離婚了, 孩子鄭蓓蓓判給了梁曉楓。 雖然離了婚, 可畢竟夫妻一場, 還有個共同的孩子, 所以, 梁曉楓倒也不那麼恨前夫。 可如今, 孩子已經3歲了, 鄭華富卻從沒來看望過, 更別提給撫養費了。 這樣也好, 如此不負責的爸爸消失了也好, 省得孩子知道了傷心。 可是, 鄭蓓蓓這個名字卻讓梁曉楓如鯁在喉, 愈發不舒服, 必須把它改了!梁曉楓打聽過,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子女可以隨父姓, 也可以隨母姓。 所以, 她決定帶著孩子的出生證明和戶口本到當地派出所去諮詢, 看能否給孩子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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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告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民變更姓名, 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 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也就是說, 如果梁曉楓征得前夫鄭華富的同意, 並由二人同時提出申請的話, 孩子的姓名可以更改。 但是, 如果鄭華富不同意, 只是梁曉楓單方面提出申請的話, 派出所是不予受理的。

當然, 該條還規定, 不滿十八周歲的, 本人也可以提出申請。 那麼, 梁曉楓是否可以以3歲孩子的名義提出更改申請呢?

筆者認為, 這裡的18歲以下並不包括10周歲以下。 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 10周歲以內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是不能單獨進行民事行為的。 也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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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10周歲以上的人才具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此時, 如果孩子覺得名字不好聽, 向戶籍部門提出申請, 是可以酌情考慮的。

梁曉楓和孩子都無法獨立提出更改申請, 那麼, 如果梁曉楓再婚, 由她和孩子的繼父共同向戶籍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是否可以更改呢?顯然也是不可以的。 因為父母的離異並不會導致父母子女間親子關係的改變。 所以, 即便梁曉楓再婚, 孩子的繼父也無權代替其親生父親申請更改孩子的姓名。

綜上所述, 如果梁曉楓的前夫不配合, 但又必須更改名字的話, 需要等到鄭蓓蓓年滿18周歲以後, 由其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 即可變更登記。

對於姓名的更改還要注意, 這一行為會涉及以往所有證件名字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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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會給生活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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