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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法。 商‌”

法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法商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 ‌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法。 商‌

法商二﹑在夫妻離婚時‌, ‌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 ‌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 ‌那麼‌,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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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 ‌也就是說‌, ‌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 ‌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 ‌不能由一方決定‌法。 商‌

法商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 ‌不能歧視婦女‌, ‌認為婦女掙的少‌, ‌應少分‌, ‌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應尊重婦女的權利‌, ‌保護婦女權利‌法。 商‌

法商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 商‌

法商4﹑給予補償的原則‌法。 商‌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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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法。 商‌”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 ‌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 ‌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 ‌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 ‌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 ‌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法。 商‌

法商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法。 商‌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 ‌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法。 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導致離婚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商1)重婚的;

法商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法商3)實施家庭暴力的;

法商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法。 商‌

法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 ‌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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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 ‌也是道德的要求‌, ‌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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