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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權應參考法院的規定

祝某為某企業班幹部, 朱某為某報採訪記者, 兩人婚後與祝某母親住在一起, 一年後生一男孩取名小勇。 小勇滿周歲後基本由祝母帶領生活, 由於祝某與朱某感情不合以及工作上的原因, 朱某離家分居。 在小勇三歲時, 祝朱正式辦理離婚手續。 雙方在其他方面均達成協議, 唯有在對兒子小勇的撫養權方面爭執不下。 祝某認為孩子從小在自己身邊長大, 並由其母照料, 對其母已有很深感情。 朱某則認為自己已做絕育手術, 在生活方面, 她同樣也能給小勇妥當安排。 雙方互不相讓, 訴請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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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據有關規定, 並充分考慮了對小勇成長的有利因素, 判決小勇的撫養權為朱某所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 一方有下列情況的可予以優先考慮:(一)已做絕育手術的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 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三)無其他子女, 而另一方面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隨其生活, 對子女成長有利, 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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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調查得知朱某已做絕育手術, 同時對小勇的生活已作妥善安排, 雖然生活環境改變, 但從長遠看, 隨其母生活對孩子的成長有利, 遂決定孩子由其母撫養是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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