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定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離婚分為協定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 協定離婚需要按正常程式辦理離婚手續, 辦理了離婚手續, 離婚才能生效。
協定離婚的程式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定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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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 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 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 符合離婚條件的, 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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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 其中注明“雙方離婚, 證件失效。 ××婚姻登記處”。 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 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 解除夫妻關係。
辦理協議離婚時應攜帶的材料(一)國內一方, 應攜帶:
1、本人的戶口名簿和居民身份證(含影本)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 協議書應用中文書寫。
(二)香港、澳門、臺灣居民, 應攜帶: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含影本);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願離 婚協議書》。
(三)華僑、外國人, 應攜帶: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含影本);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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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您還應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辦完離婚登記後,您需要提交登出後的《結婚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