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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 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通過法院判決離婚。 對於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
到法院起訴離婚, 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關於格式, 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書”中找到), 訴狀中應注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10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 應當在7日內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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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 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
定期開庭。
法庭審理後, 應當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 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由本院院長批准, 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 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 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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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應遞交上訴狀。 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 提交副本一份。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 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 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 應當組成合議庭, 開庭審理。 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 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 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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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認為有錯誤的, 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 不得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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