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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 結合司法實踐,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 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 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 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裡的“照顧”, 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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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 比如住房, 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 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 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説明。 同時,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 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 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 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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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 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 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 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 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 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 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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