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 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 經調解無效, 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 或一方有生理缺陷, 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 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 草率結婚, 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 婚後經治不愈, 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 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 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 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 未同居生活, 無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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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 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 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 確無和好可能的, 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 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禁☆姦、非法同居, 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 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 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 對方不同意離婚, 經批評教育, 處分, 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 過錯方又起訴離婚, 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 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 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 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 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 對方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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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 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 或虐待對方親屬, 經教育不改, 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