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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夾傷4歲男童超市未被判賠

 4歲男孩小依隨母親超市購物時, 不小心被電梯夾傷了手, 後將超市起訴至順義法院索賠。 法院審理後認為超市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小依的父親稱, 今年3月8日傍晚6點左右, 小依和母親到順義便民街東口物美超市購物。 二人乘坐電梯時, 小依因速度較快走在前面, 與其母相距幾個 階梯。 小依自己把手伸進電梯與擋板之間的縫隙, 導致手被夾傷。 畢先生認為物美超市設置的電梯存在品質問題, 且沒有張貼相應的安全保護標誌, 故超市沒有盡到 安全保障義務。 原告起訴要求物美超市賠償各項費用1.8萬餘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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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物美超市辯稱, 超市已經盡到了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事故是由於小依的法定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義務導致, 所以超市不同意承擔原告的訴訟 請求。 根據超市工作人員的陳述, 事發時小依的母親不在孩子身邊, 一名顧客發現小依獨自在電梯上, 將小依抱到二樓後才發現小依手流血了。 後超市員工在一樓找 到小依的母親。 法院審理認為, 原告主張被告設置的電梯存在品質瑕疵, 但未能就此提供證據, 其陳述的被告未張貼安全保護標誌與事實不符。 通過庭審質證, 原告未能 舉證證明被告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方面存在其他過錯。 根據原告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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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受傷是母親不在身邊時, 孩子自行將手伸進電梯夾縫所致。 所以, 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故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的請求, 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50元, 也由原告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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