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證的相關規定
國家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中規定:“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 預防接種證是兒童免疫接種的記錄憑證, 每個兒童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證並接受預防接種。 兒童家長或者監護人應當及時向醫療保健機構申請辦理預防接種證, 托幼機構、學校在辦理入託、入學手續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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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1、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 在兒童出生後1個月內, 其監護人應當到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
2、每名適齡兒童都必須按規定建立預防接種證、卡, 並實行憑證辦理入託、入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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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兒童離開居住地期間, 由現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接種。
4、外來人員的7歲以下兒童也應及時到就近的衛生院辦理接種證。
5、計畫外生育兒童及流動兒童與本地兒童一樣對待。 都按照國家免疫程式給予接種卡介苗、脊灰糖丸、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乙腦疫苗、流腦疫苗等疫苗, 以預防結核病、小兒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傷風、乙肝、乙型腦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的發生。
預防接種證對外來人員、計畫外生育兒童及流動和兒童都有相關規定的保護, 家長們一定要為寶寶注射疫苗, 辦理預防接種證。
(兼職編輯:劉錦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