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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局明確配方乳粉企業責任

記者3日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瞭解到, 為督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落實品質安全責任, 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品質安全,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日前出臺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規定》。

規定要求, 企業應當設立品質安全管理機構, 配備專職品質安全管理人員, 建立品質安全授權人制度。

規定明確,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自建自控奶源, 建立並落實原輔料採購查驗制度。 以生牛乳為原料的企業, 應當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並逐步做到生鮮乳全部來自企業全資或控股建設的養殖場且品質合格;建立生鮮乳進貨查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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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自建自控牧場生鮮乳的逐批檢測情況。 以原料乳粉為原料的企業, 應當確保原料品質可控;應當嚴格執行原料乳粉、乳清粉批批檢驗, 確保原料品質安全;生產0-6個月齡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粉應當使用灰分符合規定要求的乳清粉、乳清蛋白粉。 企業應當建立原輔材料供銷商審核制度和進貨驗證制度, 應當記錄供貨方的資質及合格產品檢驗報告。

規定要求,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並落實生產程序控制制度, 同時應當建立並落實產品出廠批批檢驗制度。 企業應當有品質檢驗機構和專業檢驗人員, 檢驗機構配備的設備能夠滿足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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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定期與協力廠商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能力比對。 企業不得委託其他檢驗機構實施產品出廠檢驗。

規定明確,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並落實不安全嬰幼兒配方乳粉召回制度;應當建立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 認真落實嬰幼兒配方乳粉先行賠償責任;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建立完善產品可追溯制度和電子資訊記錄系統, 實現產品全程可查詢、可追溯;應當妥善保管所有與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關的原輔料採購、生產、檢驗、銷售等可追溯性原始記錄, 至少保存2年;應當主動收集企業內部發現的和國家發佈的與企業相關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檢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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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作出反應, 同時應建立和保存相關記錄。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要求, 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企業認真貫徹落實, 於2014年5月31日前整改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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