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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政府擬嚴懲體罰孩子家長 嚴重者將列刑事罪

據外媒報導, 馬來西亞政府計畫在2015年將新的兒童法案提交給國會, 法案中將"鞭打孩子"列為刑事罪, 除了要對施暴的監護人進行監禁及罰款外, 也必須進行社會服務數百小時, 希望藉此遏制國內體罰孩子的社會風氣。

馬來西亞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長羅哈妮指出, 新的兒童法令草案將在近期提呈內閣討論, 以便最遲在今年6月提呈國會下議院辯論以尋求通過。 她說, 政府必須迅速立法將鞭打孩子列為刑事罪, 因為馬來西亞已簽署《兒童權利公約》。

她指出, 雖然鞭打孩子是馬來西亞社會文化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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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政府還是必須遵守及嚴正看待《兒童權利公約》。 她補充說, 政府是因為國內不時發生父母因疏忽導致孩子受傷甚至死亡, 而決定檢討及修改2001年兒童法令, 加重對父母的懲罰。

她說, 現有的兒童法令第31和33條文規定, 任何涉及虐待或疏忽照顧孩子的人士, 最高刑罰可被判監禁10年或罰款2萬令吉。

不過, 羅哈妮指出, 這項刑罰並不足夠, 因此婦女部在新法案中新增罪成者必須到孤兒院、兒童保護中心等福利機構進行社會服務的懲處。 "這旨在讓父母和監護者醒覺, 對照顧和教育孩子負起更大的責任。 "

去年3月, 馬來西亞駐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的旅遊局辦事處主任阿茲朱及妻子莎瓦蒂, 因孩子未按規定進行穆斯林祈禱而體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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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在當地被控虐待兒童罪名成立, 分別被判坐牢10個月及14個月, 同時必須賠償約5萬2000令吉給他們的四個孩子。

由於體罰孩子在馬來西亞社會習以為常, 因此, 此案當時在馬來西亞引起各界廣泛關注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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