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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產婦管理

1 高危孕產婦篩查制度

所有的孕婦應在當地村衛生室(所)或鄉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建卡(冊), 建卡(冊)時特別強調要詢問既往難產史、生育史、內、外、婦科病史。 醫療保健機構在產前檢查時必須做心、肝、腎、血液等內科病史的採集和檢查, 同時要認真做規範的產前檢查和記錄, 早期發現妊娠併發症和合併症。 產前檢查要按照《高危孕產婦評分標準》進行高危篩查, 評分在10-30分以上者到縣級以上機構分娩。

2 高危孕產婦首診制度

醫療保健機構對高危孕產婦要實行首診負責制, 發現高危孕產婦要建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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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人負責, 早期干預, 及時轉診, 避免診治延誤。

3 高危孕產婦逐級報告制度

村級發現高危孕產婦及時報告鄉(鎮)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負責管理全鄉(鎮)高危孕產婦, 及時將評分在10分以者報縣婦幼保健院, 對高危孕婦進行動態管理;縣級醫療機構定期報告給縣婦幼保健院進行動態管理。

4 高危孕產婦追蹤隨訪制度

縣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將篩查出的高危孕產婦及時回饋到孕產婦所在的鄉(鎮)衛生院;鄉級婦幼保健人員定期下村跟蹤隨訪高危孕產婦。

5 高危孕產婦護送轉診制度

負責轉運的醫務人員和接診人員應有在轉動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 轉診時要使用《高危孕產婦轉診及回饋通知單》。 鄉(鎮)衛生院一旦識別出高危孕產婦後應及時上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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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急救中心要及時向下級單位回饋轉診病人的診斷、治療、處理、結局等資訊, 評價轉診是否及時和延誤, 並指導和糾正不正確的處理方法, 不斷提高轉診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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