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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結婚半年無夫妻之實:都快憋壞了!

俗話說得好:床頭吵架床尾和,其形容的就是夫妻之間的小摩擦,吵鬧過後就和好如初了。可是近日,富陽小夥小章找到了筆者,氣憤地說:“我都快憋壞了!”這個“憋”還真是一語雙關。

案情回顧

見面兩次就結婚

婚後親熱被踢下床

據瞭解,小章與他的妻子是通過親戚介紹認識的,婚前的瞭解幾乎等於零。小章說:“我是在外地工作的,一年就回家兩次。我跟她結婚,說好聽是認識了一年結的婚,其實呢,就見了兩次面。”筆者納悶,為何只見了兩次就著急結婚?小章無奈道:“我也老大不小了,家裡人覺得我已經找好人了麼就好早點結婚了。我當時想想也對,就這樣稀裡糊塗結婚了。”

小章心想,結了婚後就可以把自己的妻子接去其工作的地方一起生活,男主外女主內,著實是一幅美好的畫面。可是現實永遠是殘酷的,小章的妻子否決了小章的想法。小章妻子表示,“我是不可能跟著他去外地的。第一,我在那邊沒有小姐妹,我跟誰去玩兒?第二,其實我根本不想去外地。”小章聽到妻子這番話心裡已經產生不快。

除了老婆不願意跟隨小章去外地生活外,另外一件事小章也非常納悶,“婚前沒有性行為這個我可以理解,畢竟我跟她見面也少。但是現在我跟她結婚都半年了她都不給我碰,你們說有沒有道理!”據瞭解,有次小章回家,吃了晚飯後夫妻倆回房看電視,小章說:“我從後面抱住了她,但是她一把把我推開了,還問我幹嘛。我以為跟我開玩笑的,我又抱了過去,她竟然一腳把我踹到了床下。”本是小別勝新婚的夜晚,小章夫妻倆卻在吵架中度過了。

男方:你出軌就離婚

把彩禮還來

本以為是妻子沒有準備好,小章還怪自己不夠體貼,打算買禮物哄妻子開心。但是,一次妻子的通話記錄讓小章寒了心。小章說:“有一次我用她手機打了個電話,但我發現她的通話記錄裡不正常。”小章表示,在妻子手機的通話記錄裡看到一天內同一個電話就打了三次,時長平均是20分鐘。“我問她是誰,她說是四年前的前男友。”可是沒過幾天,這個所謂前男友的妻子找上了門。“那天我坐在家裡看電視,有個女人突然來‘砸’我家門,開門後她說找我老婆。我跟她說什麼事跟我說好了,她就說讓我管好我自己的老婆,不要讓我老婆亂勾搭男人!”

幾件事情一聯繫,小章幾乎就認定自己的妻子跟這個前男友還存有不正當的關係。現在小章已經心如死灰,決定離婚。但必須要拿回結婚時給妻子的8.8萬禮金,可是妻子不同意歸還禮金。(上述人名均為化名)

律師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可見,2003年12月25日最高院頒佈的婚姻法解釋二,為法院解決大量的婚約彩禮糾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改變了以往法院裁判婚約彩禮糾紛案件無法可依的局面。但是,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適用上述規定處理具體婚約彩禮糾紛案件時,仍然會結合具體情況,根據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來靈活把握。因往期欄目已詳細探討過這個問題,這裡不再贅述。

本案的焦點是,小章和他的妻子雖然已經登記結婚且住在同一房屋下,但並沒有發生兩性關係,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婚姻法解釋(二)中所指的“共同生活”?共同生活該如何理解?

因“共同生活”並沒有法律規範的明文界定,司法實踐中沒有統一的處理意見。一些法官對此持比較寬鬆的解釋,只要兩個在一起生活即認為構成共同生活,因此在男方離婚時要求退還聘禮、聘金時予以駁回該項訴訟請求。律師認為,該解釋是顯失公平的。婚姻應當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礎上,雙方除了履行《婚姻法》關於結婚的實質及程式性要求外,還應當達到婚姻的主要目的,即需達到實質意義上的婚姻,而不應當局限於登記及居住這一簡單的程式層面。民間習俗給付聘禮、聘金的最終目的是希望雙方能夠長期的共同生活、互相扶持、同房生育等應當履行的基本的夫妻義務,享受作為夫妻應當享有的權利。因此,共同生活還應當包括,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締結、是否履行夫妻義務及家庭責任等方面。

基於社會習俗及倫理觀念,即使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尚未履行民間結婚儀式的,在普通老百姓觀念裡仍然不認為雙方為合法夫妻關係,因此一些年輕人迫于社會輿論,在辦理結婚儀式前不共同生活或間斷性的往來居住,又或者雖共同居住但未發生兩性關係。在司法實踐中亦經常遇到下列情形:當事人給付了彩禮、辦理了結婚登記並舉行了結婚儀式,但因種種原因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或雖短暫一起共同生活但因女方過錯,導致很快起訴離婚的;或雙方結婚後因一方患有生理疾病或其他原因,使雙方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的。針對這上述情況,主流的司法觀點認為,女方應酌情返還彩禮。

本案中,小章的妻子在婚後拒絕與小章發生兩性關係,且存在不忠行為。雙方在婚前缺乏瞭解,婚後相處的時間也不長,彼此之間的情感紐帶並未建立。二人雖共同居住,但妻子並未履行其義務,雙方的“共同生活”處於不完整的狀態,或者說未真正意義上的共同生活。男方因此提出離婚,理由正當,不應遭受責難。若雙方因此解除婚姻,在女方既有過錯又未產生實際損害的情況下,“不返還彩禮”于男方明顯不利且“顯失公平”。綜上,律師認為,本案中女方應酌情返還彩禮,在60%左右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