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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內出軌生下情夫兒子 隱瞞丈夫4年

女子婚內出軌生下情夫兒子 隱瞞丈夫4年

離婚2年多後,31歲的小於不曾想到,自己竟然會遭受上一段婚姻帶來的“二次傷害”。原來,他從前妻小朱口中意外得知,自己一直視為寶貝的4歲兒子其實並非是自己親生的,前妻的現任丈夫小李才是兒子的親生父親。

日前,在浦東新區法院審結的一起婚姻家庭糾紛案中,就出現了這樣一幕婚姻鬧劇。

女子離婚後與他人“閃婚”

儘管與前妻已經協議離婚2年了,並且雙方約定兒子的監護權歸女方,但一直以來,小於對自己的“親骨肉”還是疼愛有加,不僅定期看管孩子,還每個月提供撫養費800元。現在,突然得知這個消息,無異於晴天霹靂。

讓人吃驚的地方還在於,前妻小朱不僅“婚內出軌”,孩子兩歲時,在小於不知情的情況下,小朱和小李還私下帶著寶寶做過一次司法鑒定,結果表明,在生物學意義上,小李確實是孩子的父親。半年之後,小朱便向小於提出了離婚,再過了2個月,小朱與小李“閃婚”。

在得知事情真相後,小於將小朱和小李起訴至浦東法院。

放棄房產可算作一種補償?

小於訴稱,兩被告不僅隱瞞事實真相,在離婚時還要求其支付撫養費和定期輪流看管孩子,這給原告及其父母造成了嚴重的感情傷害,使他們遭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損害與經濟損失。為此,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在小朱懷孕、生產期間支出的護理費、營養費15000元;按離婚前每月6000元、離婚後每月3600元的標準賠償原告支出的撫養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返還借款、生日禮金等費用14000元。

法庭上,小朱、小李辯稱,小朱自知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在先,因而在與原告離婚時已經放棄了大部分財產,其中放棄的房屋價值較大,可視為是對小於的補償,因而無需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即便不考慮這一情節,小於要求其賠償的孩子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也過高,不符合法律規定。

判賠精神損害賠償3萬元

浦東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朱在與小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小李發生性關係並生下兒子,小李在明知小朱有家庭的情況下仍與之發生性關係,而且小朱在明知兒子不是小於親生的情況下,仍要求其支付撫養費,這一行為對小於造成較大的傷害,給其精神上帶來了一定的痛苦,因而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害賠償,於法有據。

小朱在離婚時可能考慮到自己的過錯,所以在財產分割上作了較大讓步,但其當時並未明確告知原告這一行為是對原告的精神補償。同時,小朱在明知孩子並非原告之子的情況下仍隱瞞事實,要求其支付子女撫養費,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精神傷害,理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因而對其離婚時已主動放棄房產無需再作賠償的辯解,不予採信,綜合本案案情及兩被告的過錯程度等酌定賠償額為30000元。

小於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兩被告之子進行撫養,因此其支出的撫養費,兩被告應予賠償,至於離婚前的賠償數額,根據被撫養子女的年齡大小、雙方的收入情況等,酌情按每月1500元的標準賠償;對離婚後的撫養費,根據原告實際給付的金額及撫養情況,按每月1200元的標準賠償為宜。考慮到小朱在離婚時已放棄了價值較大的房屋,故小於要求返還護理費、營養費等,不予支援。至於原告主張的生日禮金等費用,由於兩被告否認該事實,原告未舉證證明,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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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