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稱:“結婚離婚登記需指紋認證”系誤讀
新華網報導 對於社會上廣泛傳播的“結婚離婚登記需指紋認證”一事,民政部2日發表回應稱,《婚姻登記工作規範》從未有關於“指紋認證”的表述,規範提出的加按指紋,並非是在機器設備上採集、比對當事人身份資訊,而是為了保存有效證據,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2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範提出,《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簽名並按指紋。
民政部婚姻登記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指出,規範中涉及“簽名並按指紋”的內容有7條,但從未有關於“指紋認證”的表述。規範提出的加按指紋,是指辦理婚姻登記業務的當事人在相關聲明、審查處理表等材料上簽字確認相關事項的同時,加摁手印,並非在機器設備上採集、比對當事人身份資訊,其目的是為了保存有效證據,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檔案的保管期限為100年。對有繼續保存價值的可以延長保管期限直至永久。婚姻登記檔案的保存可以為當事人確認婚姻關係以及辦理與婚姻有關的民事糾紛、訴訟時提供原始憑證,這些檔案也因此成為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證據。
據介紹,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僅要求當事人在確認婚姻登記意願及相關事項時簽名或按手印,絕大多數當事人選擇簽名。
“但在實踐中,由於一些當事人書寫習慣會隨著時間發生改變,或者簽名筆跡逐漸淡化等原因,出現登記完成多年後,因當事人或其子女、親屬遭遇糾紛需要鑒定簽字真偽時,卻無法鑒定或無法確定是誰的筆跡等問題,致使合法權益受損。”這位工作人員指出,而指紋具有唯一性、穩定性等特徵,為了維護婚姻登記當事人及其子女、親屬的財產權、身份權等權利,《婚姻登記工作規範》增加了按指紋的要求,不僅是以書面形式確認法律行為,更具有識別行為主體的作用,可以使簽名和指紋兩者相互補證,有利於維護婚姻登記的嚴肅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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