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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乖乖問答】 4

遺囑人立有數份內容相衝突的遺囑怎麼辦?

問題描述

2004年李老漢立下遺囑,去世後全部遺產由長子李大平繼承,並到公證機關進行了公證。2012年,李老漢嫌長子不孝順,又在兩個鄰居的見證下立了份遺囑,全部遺產由次子李小平繼承。2014年7月,李老漢突發疾病,臨終時又當著家人、醫生和護士的面說他的遺產要分成3份,長子李大平、次子李小平各繼承三分之一,剩餘三分兒之一念在曾經夫妻一場的分兒上贈送給前妻。說完李老漢便去世了。由此,長子、次子及前妻就遺產問題爭執不下。長子認為應按公證遺囑全部由自己繼承;次子認為第一份遺囑是10年前立的,應該以父親2012年的遺囑為准;前妻則認為,李老漢在臨終前更改了遺囑,應以李老漢最後的口頭遺囑為准。

請問,誰的主張能得到法律支持呢?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我們先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就是說,遺囑相互衝突時應以時間在後的遺囑為准,但其他形式的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我們再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的進一步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所以,如果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均未辦理公證,應以最後遺囑為准。但數份遺囑中,如果有一份辦理了公證,不論前後,應以公證遺囑為准。所以,長子李大平的主張是正確的,他能根據公證遺囑繼承李老漢的全部遺產。
2015-03-27 協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訴。
2015-03-27 公民設立遺囑後有權重新設立遺囑或對原遺囑的內容進行變更,以使遺囑更符合自己的意志。因此,在執行遺囑時應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公證遺囑具有較強的真實性和證明力,如果要變更公證遺囑就必須採用同一的形式即通過公證變更,用其他形式的遺囑不能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因此,在遺囑人立有幾份內容相抵觸的公證遺囑時,應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准。
2015-03-27 根據《繼承法》,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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