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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乖乖問答】 5

撫養費未及時追索,過期作廢嗎

問題描述

2010年春節過後,我與劉某協議離婚時約定:3歲的女兒由我撫養,劉某每月給付女兒撫養費380元。離婚後不久,劉某去外地打工,一走便杳無音信,一直未給過撫養費。2014年春節,劉某回家過年期間,我找到她要求她給付自2010年3月至今4年來的撫養費。她認為,依據民法普通訴訟時效期限為兩年的規定,2012年3月以前的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因此,她只同意給付近兩年的撫養費。她的說法對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她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應無條件地給付自離婚以來的撫養費。離婚後的父母對子女都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雖然最終以物化為金錢的方式顯現出來,但是這種義務是基於子女與父母的血緣關係產生的,是一種特殊的身份債權,是具有人身關係的持續性債務。撫養費案件依人身關係而產生,而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基於身份關係的債權請求權。這一類的請求權主要是指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以及因親屬關係侵害而產生的請求權,是基於身份權所附帶的具有財產利益內容的債權請求權。《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該條法律規定的“必要時”應理解為未成年人在整個未成年時間段內的任何“必要”時段,均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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