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被用人單位強行變更崗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職工可享受哪些保障?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婦女權益保障法將提供更多保護。 昨天上午, 廣東省婦聯、省司法廳、廣州市婦聯、市司法局聯合開展的“保障婦女權益促進社會和諧―――貫徹實施《廣東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宣傳咨詢活動”在廣州舉行, 共邀請了省、市21個部門的60多名法律專家、教育專家、醫療專家和心理專家為群眾現場解答問題。
-政策解讀
亮點1孕婦換崗須本人同意
小王是某醫院的合同制護士, 懷孕生子后回來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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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哺乳、產期等情形, 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單方解除與女職工合同的, 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
廣東省婦聯法律服務中心專家指出, 根據《辦法》, 如果當事人不愿換崗引發爭議, 不上班或上不了班, 責任將落在單位, “用人單位仍要照發當事人工資。 ”
亮點2有色語言就算性騷擾
市民小劉曾在公交車上遭遇性騷擾, “當時有男乘客使用帶有性內容的語言罵我, 但投訴無門, 而且對方認為這不算性騷擾。 ”
《辦法》對上位法禁止性騷擾的內容加以細化, 明確規定凡違反婦女意志、故意以帶有性內容或與性相關的行為、語言、文字、圖片、圖像、電子信息等形式對婦女采取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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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3精神折磨也算家庭暴力
在昨天的現場咨詢中, 李姨對再婚老公對其實施家庭暴力感到無奈, “他不愿好好過日子, 吵了架就動手打我, 但又不愿意離婚。 ”
專家指出, 《辦法》明文規定禁止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傷害身體和精神的手段, 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