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糖尿病的婦女妊娠屬于糖尿病合并妊娠。 若孕前無糖尿病, 妊娠期由于胎盤產生的大量激素削弱了膜島素的作用, 導致膜島素抵抗, 發生糖代謝異常, 則為妊娠期糖尿病, 為妊娠期并發癥。 其對母、胎的不良影響與妊娠并發糖尿病相似, 產后糖代謝可以恢復正常。
如果對孕前糖尿病病史了解不清, 孕期發現血糖異常者可以暫時作妊娠期糖尿病對待, 至產后血糖恢復正常時方可確診。 發生妊娠期糖尿病的高危因素有:
1、尿糖陽性。
2、肥胖或體重增長過多。
3、胎兒增長過快。
4、羊水過多。
5、孕、產史不良, 如畸形胎兒、不明原因的死胎或新生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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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既往妊娠期糖尿病史或糖尿病家族史等。
凡遇上述任何因素存在時, 均應進行糖尿病篩查, 通常安排在妊娠28 - 34周, 必要時還可重復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