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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得拒繳女職工生育保險費

由於生育保險並不是由個人支付, 而是由用人單位説明支付的, 所以很多企業就不願意幫助女職工購買生育保險, 讓很多女性失去了保障。


劉某於2005年10月入職某會計師事務所, 每月工資標準為6700元。 事務所未為劉某繳納生育保險費。


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16日, 事務所以劉某休產假未上班為由按照每月3480元標準發放劉某工資。 劉某主張事務所應為其報銷2008年5月至11月期間生育費3800元、產前檢查費1400元, 並補發產假期間4.5個月被扣發的工資。 因雙方協商未果, 劉某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認為, 在劉某休產假期間, 事務所按照每月3480標準發放其工資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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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應該按照劉某的原有工資標準每月6700元補發其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16日期間的工資14490元, 並為劉某報銷符合社保報銷標準的生育費、產前檢查費共計3996.4元。

企業不得不幫助女職工購買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積極承擔其應盡的社會義務和責任, 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合法權益。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的, 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進一步明確,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 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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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 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 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 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保險的, 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應該都參加生育保險, 在工作之前就應該先詢問清楚和要求公司給予購買, 如果收到不公平的對待, 應該用於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已應有的權益。


(兼職編輯:謝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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