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生育保險並不是由個人支付, 而是由用人單位説明支付的, 所以很多企業就不願意幫助女職工購買生育保險, 讓很多女性失去了保障。
劉某於2005年10月入職某會計師事務所,
每月工資標準為6700元。
事務所未為劉某繳納生育保險費。
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16日,
事務所以劉某休產假未上班為由按照每月3480元標準發放劉某工資。
劉某主張事務所應為其報銷2008年5月至11月期間生育費3800元、產前檢查費1400元,
並補發產假期間4.5個月被扣發的工資。
因雙方協商未果,
劉某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認為,
在劉某休產假期間,
事務所按照每月3480標準發放其工資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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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得不幫助女職工購買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積極承擔其應盡的社會義務和責任,
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合法權益。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的,
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進一步明確,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
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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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
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
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
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保險的,
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應該都參加生育保險,
在工作之前就應該先詢問清楚和要求公司給予購買,
如果收到不公平的對待,
應該用於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已應有的權益。
(兼職編輯:謝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