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女童欣欣在老師家中學習舞蹈, 不料摔成雙下肢癱瘓。 欣欣父母將舞蹈老師及其所在少年宮一併告上法庭, 要求賠償各類費用共計100余萬元。 近日, 金山區法院一審判令老師承擔七成責任、賠償70萬元。
欣欣喜愛跳舞, 父母便將她送到少年宮參加舞蹈培訓班, 不久經介紹到舞蹈老師家裡學習舞蹈。 2007年11月的一天, 欣欣在老師家裡做“ 下大腰”動作時摔了一跤, 經醫治仍留下雙下肢癱瘓、大小便失禁等症狀。 經司法鑒定, 欣欣雙下肢癱瘓與摔倒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評定為一級傷殘。 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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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 “下大腰”動作是帶有一定危險性的動作, 老師沒有完全盡到管理和保護責任, 應對欣欣的受傷後果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該老師雖是少年宮職工, 但事故發生在老師工作之余所從事家教性質的教學中, 少年宮不應擔責。 鑒於欣欣父母將她送到非正規場所學習, 未盡相應保護責任, 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據此, 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