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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孕婦健康保護的有關規定

①國家規定孕婦禁止在以下工作場所作業。 有毒物質如鉛、苯、汞、鈹、鎘、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己內酸胺、氯丁二稀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場所;生產抗癌藥物或乙烯雌酚的場所;劑量當量超過國家衛生防護要求限值的放射性場所。

②國家規定孕婦不能從事以下作業;

連續負重(每小時負重次數6次以上)每次負重5公斤或間斷負重每次10公斤以上的作業;高空作業一級(系指距地面2米)以上的作業;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工作中需要頻繁做彎腰、攀高、下蹲動作的作業;伴有強烈的全身和局部振動的作業;

③國家規定孕期應做到以下勞動保護;

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設立孕婦休息室;孕滿7個月后應給予工間休息;孕滿7個月后不得上夜班(指晚二o點到次日早六點的班);孕婦不應加班加點(指不得占用法定休息日和8小時以外的時間);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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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滿7個月后, 其工作場所應設立工間休息座位;孕婦在預產期前應休息兩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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