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指女職工生產後, 對末滿1周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期間。 這期間是法定給予女職工進行哺乳的時間, 不以女職工是否以母乳給予嬰兒哺乳而有所異同。 國家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勞動保護做了明確規定。
《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 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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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在哺乳時間內, 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其間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 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規定了對女職工哺乳期的保健內容:
1、宣傳科學育兒知識, 提倡4個月內純母乳餵養。
2、對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工, 應保證其授乳時間。
3、嬰兒滿周歲時, 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 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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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 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
5、有哺乳嬰兒5名以上的單位, 應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中所指出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