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結核是由結核桿菌引起的呼吸系統慢性傳染病,
通常侵害生育年齡婦女。
據統計,
妊娠合并肺結核的發生率約為5%—7%。
許多研究表明,
非活動性肺結核對婦女妊娠經過和胎兒發育并無多大影響,
且妊娠對肺結核的病情也無明顯影響。
但是,
病變范圍較大的活動性肺結核如血型播散型肺結核和浸潤型肺結核,
易發生流產和早產。
妊娠分娩會加重病情,
甚至引進產婦死亡。
因此,
育齡婦女患肺結核正處于活動期應避免懷孕,
應在妊娠12周內行人工流產,
根治肺結核(約需1—2年)再考慮妊娠。
一般認為,
妊娠合并肺結核可采用短程化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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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早聯合用藥,
選用異煙肼、利福平較為安全,
禁用鏈霉素,
否則可導致嬰兒耳聾。
由于肺結核孕婦體內的結核桿菌通過血行播散傳給胎兒,
在孕期受感染的嬰兒出生時可表現正常,
但生后3周左右體重不再增加,
并有結核中毒癥狀。
由于婦女和她們的孩子接觸密切,
所以母親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就會對嬰兒構成真正威脅。
時常在母親自己死于肺結核之前,
已無意地給她們的孩子傳染上了結核病。
盡管肺結核母嬰傳播的發生率低于5%,
若肺結核孕婦分娩時痰檢結核桿菌為陰性,
則新生兒應接種卡介苗,
但不必治療,
盡可能不使母嬰隔離,
母乳喂養的嬰兒應繼續母乳喂養,
每次喂奶前要帶上口罩;哺乳婦女應繼續服抗結核藥;如母親分娩時痰檢為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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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嬰兒情況良好,
則應給嬰兒3個月的預防性化療(異煙肼5mg/kg每日一次),
而不接種卡介苗。
3個月后結核菌素試驗如為陰性,
可停用異煙肼,
接種卡介苗;如為陽性,
再化療3個月;如結核菌素試驗結果轉為陰性可給嬰兒接種卡介苗;若嬰兒有結核中毒癥狀,
表現低熱、吃奶少、咳嗽、消瘦等癥狀時,
應給予全程抗結核治療,
以預防結核性腦膜炎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