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明代醫家在《育嬰家秘》中指出妊娠有疾, 有不可妄投藥餌。 必在醫者審度病勢輕重, 藥性之上下, 處以中庸, 不必多品, 視其病勢已衰, 藥宜便止, 則病去于母, 而子亦無碩矣。 這就明確提出孕婦不可濫用藥物。 那么, 孕期如需要服藥時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1、藥物的致畸作用主要與藥物性質、用藥時胚胎發育階段、胎兒對藥物的敏感性、藥物劑量的大小以及用藥時間長短有關。 妊娠的頭3個月是胎兒的各器官分化、發青、形成階段, 3 個月以后, 除生☆禁☆殖☆禁☆器官和中樞神經系統進一步發育外, 胎兒的多數器官均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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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孕婦在有病需要用藥時, 應請教醫生, 不要自行服藥。
3、在孕期用藥時, 應禁止服用目前已明確的對胎兒有可能致畸的藥物, 在有多種藥物可供選擇的情況下, 應盡量選取在臨床使用時間較長的、相對安全的、對胎兒毒副作用小的藥物, 盡量避免大劑量、長時間或多種藥物一起使用。 病愈或基本痊愈后要及時停藥, 以達到既去除母體疾病, 又無損胎兒的目的。
4、患有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的孕婦, 妊娠后應根據病情適當減少藥物用量, 或選用對胎兒影響較小的藥物。
5、注意胎齡和用藥之間的關系。 藥物對胎兒的影響, 除了取決于藥物的性質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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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減少孕期用藥的危險,
在慢性病未痊愈前,
盡量不懷孕。
平時注意孕期營養和衛生保健,
少生病,
少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