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婦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制定和頒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內提到:不得在女職工懷孕、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 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懷孕達7個月或以上的女職工, 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在勞動期間內應該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 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產假為90天, 其中產前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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