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孩子犯了錯誤時, 家長就要對孩子進行教育。 說起教育的方式, 一般總是強調孩子年幼無知、情感脆弱、身體稚嫩, 應當從正面引導教育, 講道理說服。 這當然是對的。 但是, 這只是教育的一種方式, 合理的懲罰也是一種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 講道理與懲罰是教育孩子的兩種互相對立, 而又相輔相成的教育方法。 只用其中一種, 教育孩子的效果是不會太好的。 兩種方法結合使用, 會收到更為理想的教育效果。
心理學的研究表明, 在阻止兒童不正確的行為方面, 懲罰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在心理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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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由於受心理發展水準的限制, 學習、判斷是非、記憶等能力較差, 在犯了錯誤之後, 雖經家長指出和教育, 還有可能重犯。 這種現像並不表明兒童不知道自己行為的錯誤, 而是由於他的自製力不強或已經形成了習慣和這種行為的結果多數能給孩子帶來好處或滿足。 因此, 為了教育孩子, 家長有必要利用懲罰來改正他的行為。 但是,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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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 怎樣正確運用懲罰手段來教育孩子呢?
1.要及時懲罰。 懲罰按孩子產生錯誤行為到得到懲罰所間隔的時間的長短, 可分為及時懲罰和滯後懲罰。 在產生錯誤的同時或剛結束時就給予懲罰為及時懲罰。 而隔了一段時間後的懲罰為滯後懲罰。 一般說來, 及時懲罰容易獲得最大懲罰效果。 原因是:
①通常, 兒童的錯誤行為能給自己帶來某種好處。 例如, 說謊可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偷吃東西能帶來口福等, 這些好處就是對孩子行為的強化物。 他擁有和品嘗這些好處的時間越長, 就越能抵消受懲罰的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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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遲到的懲罰會把懲罰的目的弄混。 如果一個孩子早上有了錯誤行為到晚上才懲罰, 那就有可能會使孩子以為懲罰是由晚上的某個行為引起的。 所以, 家長如果要懲罰孩子一定要及時, 最好不要“等你爸爸回來再說”、“你媽回來後讓她管教你”。 如果不能及時懲罰, 一般就不要再懲罰了。
2.要運用適合的懲罰方式。 對孩子進行懲罰, 並不是指打罵孩子、棍棒教育, 而是指用適當的方法使孩子體驗他的行為給他帶來的消極後果。 例如, 有位家長屢次教育孩子玩完玩具後要收拾好, 可是孩子總是做不到。 於是, 有一次家長就挑出孩子最心愛的玩具當著孩子的面扔掉, 並且告訴他:既然你不收拾玩具, 亂放礙事, 就得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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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對孩子的處罰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 比如, 可以暫時禁止孩子看電影或電視;取消帶他出去玩的計畫;在一定時間不許他玩心愛的玩具;限制他的活動範圍;在一定時間內冷落孩子, 等等。 家長可以根據情況選用一種或幾種。 並且, 家長在實施懲罰時, 一定要讓孩子明白, 懲罰是因為什麼而引起的, 懲罰是他的錯誤行為帶來的後果。 懲罰使他能夠改正錯誤或保證不再重犯錯誤。
3.運用“自然後果懲罰”, 通俗地講, 就是讓孩子自作自受。 這種辦法最早是由18世紀法國大思想家盧梭提出來的。 他主張因孩子犯錯誤造成的後果要讓孩子自作自受, 從中體驗不快, 迫使其改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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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做法有幾個好處:第一, 能使孩子發現自己行為的錯誤, 比家長的教育印像更深;第二, 孩子體驗到的痛苦和不快是他自己造成的, 可以避免由家長實施懲罰帶來的對抗心理;第三, 心甘情願地接受懲罰, 更願意改正錯誤。 例如, 孩子故意把衣服撕破, 家長不要給他縫補、更換, 繼續讓他穿撕壞的衣服, 讓孩子自己體驗穿破衣服的不便和不快, 從而懂得撕衣服是錯誤行為。
4.家長在對孩子進行懲罰時, 還應掌握一些懲罰的技巧。 第一, 同樣的懲罰由一個經常獎勵和正面教育的家長實施, 比一個習慣于對孩子冷淡和疏遠的家長實施更為有效。 第二, 講清懲罰的理由, 會增加懲罰的效果。 第三, 家長平日在對待孩子時要言行一致, 說話兌現。第四,家長在懲罰孩子後,不要馬上對他過於愛☆禁☆撫,否則會抵消懲罰的效果,也許還會使孩子得出父母對懲罰後悔了的錯誤印像,甚至還會增加孩子的錯誤行為。
說話兌現。第四,家長在懲罰孩子後,不要馬上對他過於愛☆禁☆撫,否則會抵消懲罰的效果,也許還會使孩子得出父母對懲罰後悔了的錯誤印像,甚至還會增加孩子的錯誤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