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法》第7條對此作了規定:“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 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準。 ” 嬰幼兒食品是指所有適合嬰幼兒營養需要, 適應其各年齡時期生理特點和消化能力的, 經過加工的專供嬰幼兒食用的主、輔食品。
主要食品即主食包括各種乳及乳製品, 如勻乳及乳粉等, 或以穀、豆為原料製作的食品, 如奶糕、糕乾粉等;輔助食品即輔食包括以各種肉為原料製作的各種肉泥、肉醬, 以蔬菜為原料製作的各種菜泥、菜醬, 以及以水果為原料製作的果汁、果醬等。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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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萬分有熱能、水分、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 灰分, 酸度, 溶解度, 鈣、磷、鐵、碘、維生素A、B1、B2、D、E等項目;衛生指標有鉛、黃麴黴素、細菌總數、大腸菌群、致病菌汞等項目的含量規定。
這些標準規定, 凡生產嬰幼兒食品的原料必須符合有關的品質及衛生要求, 如所用的大豆、米、面、奶、蛋、糖、油、鹽等原料不得有黴變、腐敗的現象, 不得檢出有黃麴黴素;不得加入香精、色素、糖精、味精等添加劑。
另外, 還對食品的包裝及標誌提出了具體要求, 如標誌上必須寫明各種成分的含量、食用方法、生產日期、保存日期、生產廠名、批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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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為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制定專項的營養衛生標準, 有利於嬰幼兒的健康成長, 直接關係到整個民族未來的健康水準問題, 意義十分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