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人類的本性, 是人作為整體而存在的規定性, 是人生最核心的價值。 自由更是幼兒的天性, 幼兒(幼兒食品)是“身”系自然, “心”向自由的。 然而, 從我們當前的幼稚園班級生活來看, 幼兒是否獲得了真正的自由?教師是否尊重了幼兒自由的天性?以下是筆者在幼稚園觀察到的一個真實的場景:
戶外活動結束後, 教師回到活動室, 在鋼琴前彈奏起一首優美的樂曲。 聽到琴聲, 孩子們都做著“小鳥飛”的動作陸續回到活動室, 找到一個座位坐下。 突然, 琴聲停了下來, 教師看著一個還沒坐穩的孩子說:“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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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場景在幼稚園裡並不少見, 幼兒在幼稚園裡的自由程度是一目了然的。 在上面的場景中, 幼兒做什麼動作, 怎樣回到座位上都是教師預先規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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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自由, 就不可避免地要提及責任。 當幼兒的自由被剝奪時, 他們是否被強加了不應該由他們承擔的責任?或者說, 不自由的狀態讓他們根本無法形成起碼的責任意識?關於幼稚園班級生活中幼兒的自由與責任這個問題, 也許我們能從存在主義哲學家薩特的自由觀與責任觀中獲得一些啟示。
一、薩特的自由觀與責任觀
自由是薩特哲學的基本概念, 指的是以主觀性和超越性為特徵的純粹意識活動。 自由是人的存在的某種性質, 不是追求和選擇而來的, 人的存在本身就意味著自由。 薩特存在主義的基本觀點就是主張存在先於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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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人是生而自由的, 因而也擁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任何人在任何時間、地點及任何具體條件下, 都可以而且必須在思想上對自己面臨的各種可能性加以選擇。 不管人們處於何種精神狀態之下, 勇敢還是懦弱, 無畏還是恐懼, 都同樣是在選擇, 而這種選擇就是自由。 ”2人的一生都在不斷地進行選擇, 而伴隨著選擇而來的行動、價值都是個人決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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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狀:沒有自由就沒有責任
從薩特的觀點我們不難看出, 人生而擁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只有自己能決定自己, 任何人都不能代替自己作出決定和選擇。 由於選擇是個體自己作出的, 個體自然要對自己的選擇義無反顧地承擔責任, 別人也不能為“我”負責任。 “自由是決定者的自由, 責任也是決定者的責任。 正因為人是自由的決定者, 所以他才對他的決定負責。 ”3相反, 如果“我”沒有自由, 那“我”也不必承擔責任。 從這一觀點出發, 再綜觀現今我們幼稚園的班級生活, 幼兒就處在一種沒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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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作為一個存在的個體, 其本質是自由的。 歐洲文藝復興時期的伊拉斯漠就曾指出, 在拉丁語中, “幼兒”一詞的意思是“自由者”, 既然幼兒本來就是自由的, 那麼成人就不應該將他們看成“小大人”, 用成人的標準來束縛他們。 4然而, 從當前幼稚園的班級管理現狀來看, 教師往往是從自己的工作責任出發, 制定了一系列要求幼兒遵守的教學常規。 因為大多數教師認為, 班級擁有一個良好的常規是間接減輕工作量的一種有效手段。
新學期伊始, 幼稚園各個班級往往要進行為期一周甚至更久的常規訓練, 這些規則總是伴隨著幼兒在園一日生活的始終。 什麼時候做什麼都是教師早已安排好的, 幼兒沒有選擇的餘地。無論是教學活動、遊戲活動或日常生活活動,幼兒都被一系列的常規束縛著。如教學活動中教師時常會要求幼兒“小手放在小腿上,小眼睛看著老師,小耳朵聽老師講話”;角色遊戲時常常聽到教師“不能這樣做”“不能那樣做”的要求。“不能”“不要”“不准”成了教師的口頭禪。一系列的常規有助於在班級中形成良好的秩序,但往往是以犧牲幼兒的自由為代價的。
本該屬於幼兒的自由被剝奪了,那麼本該屬於幼兒的責任也就旁落了。在教師的控制下,幼兒已經習慣了尋求教師的幫助。幼兒沒有選擇行為的能力,自然也不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教師既然代替幼兒作出選擇,那麼也應該替幼兒的行為承擔責任,幼兒的行為一旦出了差錯,該承擔責任的不是幼兒,而是教師,因為幼兒可以理所當然地認為:“是你要求我這樣做的,你應該替我負責。”在這樣的班級生活中,幼兒既沒有了自主性,也失去了責任意識。然而,教師是否全部負起了本該屬於幼兒的那部分責任呢?從目前較高的師生比來看,教師當然無法做到這一點。於是,幼兒的行為即使符合了教師的要求,也很容易被教師忽視。影片《看上去很美》中有一個情節真實地反映了這種現狀。
主人公方槍槍是一個新入園的幼兒。當教師對班上的幼兒說:“每個小朋友每天有五次得小紅花的機會,那就是自己穿脫衣服、自己洗手、自己上廁所、睡覺不尿床、睡覺不講話。”方槍槍由於剛入園,還不適應這些常規,所以很久都沒得到小紅花。他把小紅花看得很重要,總夢想著有一天能得到小紅花。終於有一天,他自己穿了衣服,自己上了廁所,可教師根本沒注意到,還認為他又沒有自己穿衣服,竟讓他當著全班幼兒的面自己把衣服脫掉再穿上。方槍槍感到十分委屈,他小聲地但非常清晰地對教師說:“今天我自己上了廁所,自己穿了衣服,為什麼我沒有小紅花?”
穿脫衣服、洗手、上廁所等本來都是幼兒自己的事情,是幼兒自己應該負責的事,而教師卻把幼兒自己的行為和責任賦予了“小紅花”的意義,小紅花的獎勵權又完全掌控在教師的手中。既然如此,教師就應該對幼兒的行為給予及時的、準確的評定。教師既然代替幼兒擁有了這份權利,就應該承擔起這份責任。可教師往往難以做到這一點,畢竟教師的精力和注意力有限,如何保證能關注到每個幼兒的每個細節呢?如此一來,幼稚園中就會出現許多的“不公平”,就會出現許多和方槍槍一樣滿懷委屈的幼兒,而絕大多數的他們不可能像方槍槍那樣對教師提出質疑。
三、呼籲:自由與責任合一
沒有自由,就沒有責任;擁有自由,就必須承擔責任。自由與責任就是這樣緊密聯繫、密不可分的。薩特所說的自由並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自由,純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責任總是伴隨著自由而來的,不容推卸。因此,在幼稚園班級生活中,讓幼兒擁有自由,絕不意味著不需要規則。自由與規則並不是一對矛盾的概念,但規則必須是幼兒自身所必需的,而不是教師依據自己的需要制定的。教師在給予幼兒自由的同時,也要讓幼兒懂得擁有了自由,就必須要對自己和別人承擔責任。幼兒自身所需規則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須的,這種規則正是責任的一種體現,也是擁有自由的保障。幼兒只有遵守這些規則才能更好地擁有自由。也正因為規則是幼兒自身必需的,他們能真切地感受到規則對他們是有利的,他們就會自覺遵守,而無需教師強制他們來遵守。因為一旦他們破壞了這些規則,本該屬於他們的自由就會受到各種限制,受影響的不僅包括自己,還會殃及他人。幼兒如果能體驗到這一點,又何需教師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規則呢?
既然自由與規則並不矛盾,那麼教師也無需擔心一旦給予幼兒自由他們就會“管不住自己”。同時,教師也應該相信幼兒,相信幼兒有處理自己的問題和照顧自己的能力,不要一味地認為幼兒缺乏能動性、自主性和自我意識,事事都需要成人的説明和照顧。筆者曾在幼稚園的一次音樂活動中見到了如下一幕的情景:
教師要求幼兒每四人一組進行分組活動,結果有兩組幼兒遇到了問題,其中有一組有五個人,而另一組只有三個人。五人那組的幼兒誰也不願到另一組去,於是,三人組中的一個幼兒告訴教師說:“老師,我們這組只有三個小朋友,他們都不願意過來。”這位元教師瞭解了情況後,只對這兩組幼兒親切地說了一句話:“這個問題你們自己解決吧,老師相信你們能解決。”最後,這兩組幼兒在經過商量之後,決定還是一組五人和一組三人進行小組活動。在沒有教師的干預和幫助下,問題同樣得到了很好的解決。
在上面的場景中,這短短的一句話,對幼兒來說卻包含了深刻的意義。這是對幼兒的信任,也給予了幼兒自由選擇的權利。如果教師不考慮幼兒的意願,而是代替幼兒選擇,幼兒當然不會專注於活動之中,甚至可能拒絕參加活動,因為這不是他們自主選擇的結果,他們當然不必為此承擔責任。可見,我們在給予幼兒自由的同時也應該賦予他們責任,讓他們在自由輕鬆的環境中成長,同時知道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這不正是教育所追求的理想狀態嗎?
幼兒沒有選擇的餘地。無論是教學活動、遊戲活動或日常生活活動,幼兒都被一系列的常規束縛著。如教學活動中教師時常會要求幼兒“小手放在小腿上,小眼睛看著老師,小耳朵聽老師講話”;角色遊戲時常常聽到教師“不能這樣做”“不能那樣做”的要求。“不能”“不要”“不准”成了教師的口頭禪。一系列的常規有助於在班級中形成良好的秩序,但往往是以犧牲幼兒的自由為代價的。本該屬於幼兒的自由被剝奪了,那麼本該屬於幼兒的責任也就旁落了。在教師的控制下,幼兒已經習慣了尋求教師的幫助。幼兒沒有選擇行為的能力,自然也不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教師既然代替幼兒作出選擇,那麼也應該替幼兒的行為承擔責任,幼兒的行為一旦出了差錯,該承擔責任的不是幼兒,而是教師,因為幼兒可以理所當然地認為:“是你要求我這樣做的,你應該替我負責。”在這樣的班級生活中,幼兒既沒有了自主性,也失去了責任意識。然而,教師是否全部負起了本該屬於幼兒的那部分責任呢?從目前較高的師生比來看,教師當然無法做到這一點。於是,幼兒的行為即使符合了教師的要求,也很容易被教師忽視。影片《看上去很美》中有一個情節真實地反映了這種現狀。
主人公方槍槍是一個新入園的幼兒。當教師對班上的幼兒說:“每個小朋友每天有五次得小紅花的機會,那就是自己穿脫衣服、自己洗手、自己上廁所、睡覺不尿床、睡覺不講話。”方槍槍由於剛入園,還不適應這些常規,所以很久都沒得到小紅花。他把小紅花看得很重要,總夢想著有一天能得到小紅花。終於有一天,他自己穿了衣服,自己上了廁所,可教師根本沒注意到,還認為他又沒有自己穿衣服,竟讓他當著全班幼兒的面自己把衣服脫掉再穿上。方槍槍感到十分委屈,他小聲地但非常清晰地對教師說:“今天我自己上了廁所,自己穿了衣服,為什麼我沒有小紅花?”
穿脫衣服、洗手、上廁所等本來都是幼兒自己的事情,是幼兒自己應該負責的事,而教師卻把幼兒自己的行為和責任賦予了“小紅花”的意義,小紅花的獎勵權又完全掌控在教師的手中。既然如此,教師就應該對幼兒的行為給予及時的、準確的評定。教師既然代替幼兒擁有了這份權利,就應該承擔起這份責任。可教師往往難以做到這一點,畢竟教師的精力和注意力有限,如何保證能關注到每個幼兒的每個細節呢?如此一來,幼稚園中就會出現許多的“不公平”,就會出現許多和方槍槍一樣滿懷委屈的幼兒,而絕大多數的他們不可能像方槍槍那樣對教師提出質疑。
三、呼籲:自由與責任合一
沒有自由,就沒有責任;擁有自由,就必須承擔責任。自由與責任就是這樣緊密聯繫、密不可分的。薩特所說的自由並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自由,純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責任總是伴隨著自由而來的,不容推卸。因此,在幼稚園班級生活中,讓幼兒擁有自由,絕不意味著不需要規則。自由與規則並不是一對矛盾的概念,但規則必須是幼兒自身所必需的,而不是教師依據自己的需要制定的。教師在給予幼兒自由的同時,也要讓幼兒懂得擁有了自由,就必須要對自己和別人承擔責任。幼兒自身所需規則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須的,這種規則正是責任的一種體現,也是擁有自由的保障。幼兒只有遵守這些規則才能更好地擁有自由。也正因為規則是幼兒自身必需的,他們能真切地感受到規則對他們是有利的,他們就會自覺遵守,而無需教師強制他們來遵守。因為一旦他們破壞了這些規則,本該屬於他們的自由就會受到各種限制,受影響的不僅包括自己,還會殃及他人。幼兒如果能體驗到這一點,又何需教師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規則呢?
既然自由與規則並不矛盾,那麼教師也無需擔心一旦給予幼兒自由他們就會“管不住自己”。同時,教師也應該相信幼兒,相信幼兒有處理自己的問題和照顧自己的能力,不要一味地認為幼兒缺乏能動性、自主性和自我意識,事事都需要成人的説明和照顧。筆者曾在幼稚園的一次音樂活動中見到了如下一幕的情景:
教師要求幼兒每四人一組進行分組活動,結果有兩組幼兒遇到了問題,其中有一組有五個人,而另一組只有三個人。五人那組的幼兒誰也不願到另一組去,於是,三人組中的一個幼兒告訴教師說:“老師,我們這組只有三個小朋友,他們都不願意過來。”這位元教師瞭解了情況後,只對這兩組幼兒親切地說了一句話:“這個問題你們自己解決吧,老師相信你們能解決。”最後,這兩組幼兒在經過商量之後,決定還是一組五人和一組三人進行小組活動。在沒有教師的干預和幫助下,問題同樣得到了很好的解決。
在上面的場景中,這短短的一句話,對幼兒來說卻包含了深刻的意義。這是對幼兒的信任,也給予了幼兒自由選擇的權利。如果教師不考慮幼兒的意願,而是代替幼兒選擇,幼兒當然不會專注於活動之中,甚至可能拒絕參加活動,因為這不是他們自主選擇的結果,他們當然不必為此承擔責任。可見,我們在給予幼兒自由的同時也應該賦予他們責任,讓他們在自由輕鬆的環境中成長,同時知道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這不正是教育所追求的理想狀態嗎?